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危險性設備包含: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下開針對高壓氣體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作說明。
(一) 高壓氣體
高壓氣體可分為2大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液體,下開針對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2條之高壓氣體作說明。
1. 壓縮氣體在常用溫度下或35°C時壓力達10 kg/cm2(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2. 壓縮乙炔氣在常用溫度下或15°C時壓力達2 kg/cm2。
3. 液化氣體在常用溫度下或35°C時壓力達2 kg/cm2。
4. 液化氣體35°C時壓力達0 kg/cm2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
特定高壓氣體共6種:壓縮氫氣、壓縮天然氣、液氧、液氨、液氯、液化石油氣。
(二)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高壓特定氣體設備為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5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300立方公尺或3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0.04者。下表針對高壓特定氣體設備和高壓氣體容器之相同點與相異點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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